Q: 原告一直跑到我上班的地方騷擾我,我可以有何作為?而且說要弄我,就是一下告這個,一下要投訴我,我告訴原告說,請依照正常的訴訟流程來跑,但是原告卻因為我上班的地方知道在哪裡,一直來找我,影響我的工作,我可以告他什麼嗎
A:
1.原告一直跑到我上班的地方騷擾我,我可以有何作為?->
騷擾何指?才會有相對應的法條,建議先明確列舉
2.而且說要弄我,就是一下告這個,一下要投訴我,我告訴原告說,請依照正常的訴訟流程來跑,但是原告卻因為我上班的地方知道在哪裡,一直來找我,影響我的工作,我可以告他什麼嗎->
提告是每個人的權利,可以透過抗辯來維護權利, 他若敗訴民事需負擔裁判費
3.但若他有刑法 第 169 條
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而偽造、變造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者,亦同。
54 年台上字第 1139 號
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二項所謂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而偽造、變
造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證據,祇須有偽造、變造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
證據,而有使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之意圖為已足,不必有實行誣告之行
為,故為準誣告罪,於侵害國家法益之中,同時並具有侵害個人法益之故
意,與本院二十六年渝上字第八九三號判例,對於偽證罪解釋能否自訴之
情形有別,被害人對於準誣告罪不能謂非直接被害人,自得提起自訴。
的情形您也提告
4.因為我上班的地方知道在哪裡,一直來找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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