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我想請問 我拍了外送員的戴安全帽送餐照片(因為他違規沒有裝備箱子送餐) 並上傳社群 但剛好那個人在社群裡面 說要個我侵犯肖像權 這樣會成立嗎?會罰多少錢?
可否依據刑法311條第三項支持我的行為沒有錯?
A:
1.第 311 條
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
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
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2. 我拍了外送員的戴安全帽送餐照片(因為他違規沒有裝備箱子送餐) 並上傳社群->
未帶安全帽雖違交通規則,但可否構成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不同法官有不同見解,尤其若針對個人可能不容易
3.民法第 195 條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4.侵犯肖像權比較屬民法第 195 條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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