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本人為實習生,如果於是於公務機關,本人的打卡卡片被非行政人員(同樣也是實習生),拿起來做檢視,請問該實習生觸犯什麼法律?
註:我的勞資合同內,並非白紙黑字寫下此位實習生作為實習排班的負責人員
A:
1.刑法 第 315-1 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2.對方既無使用工具,應不構成妨礙秘密
3. 民法 第 184 條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4.您可以主張侵權,但須舉證並證明損失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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