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假借公事為由 繞跑 摸魚
騎重機到處晃與車友相約跑車
職場上,大部分人不會在8小時內一直一絲不苟,他們總會有點摸魚時間。就像老闆們總是希望下班占用員工半小時,既不用給加班費,還能夠日積月累水滴石穿地獲得便宜。員工們也是如此,上班摸魚,成了他們勞逸結合的方式。
第 134 條
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以故意犯本章以外各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A:
1.刑法第 134 條
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以故意犯本章以外各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但因公務員之身分已特別規定其刑者,不在此限。
需是公務人員且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方可能成罪
2.僅供相關判決供參
33 年上字第 666 號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對於公務員故意犯刑法瀆職罪章以外之罪加重其刑之
規定,須以其故意犯罪係利用其職務上所享有之權力機會或方法為要件,
如犯人雖為公務員,但其犯罪並非利用其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而為
之者,即無適用該條規定之餘地。
31 年上字第 2673 號
(1)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規定,公務員故意犯瀆職罪章以外之罪,除有
該條但書所載情形外,以有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為加
重其刑之條件,上訴人充任某省郵務管理局郵務佐,固為依法令從
事於公務之人員,但據原審認定,其所負職務僅限於清理已付款之
匯票,則未經兌付以前,關於匯票之一切手續,即不屬其職務之範
圍,上訴人之竊取偽造行使各行為,究與其職務無關,原審仍依前
條加重其刑,自屬有所誤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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