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論壇

首頁 / 法律論壇
首頁 看問答 個人資料保護.隱私權 露營區業者拍攝宣傳之肖像權問題

露營區業者拍攝宣傳之肖像權問題


蔡OO 發問於 2024-03-23 | 南投 | 文化、運動、休閒及其他服務業

Q: 因本人經營露營區,想拍攝客人入住與帳棚畫面(可能會帶到一點品牌LOGO),放上粉絲專頁(公開)作為宣傳文案。
請問:於「粉絲專頁發文」或「營區內紙本公告」定型化契約,兩者都具有法律效力嗎?謝謝您!

個資法

瀏覽人數:49

A:  您好,
於「粉絲專頁發文」或「營區內紙本公告」定型化契約,均為貴方單方之意思表示,如果因使用拍到客人入住與帳棚畫面,放上粉絲專頁(公開)作為宣傳文案。而被拍攝方有主張侵權行為,則貴方可能難以舉證事前已取得客人之同意。
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2項前段、第185條第1項前段、第18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非公務機關違反本法規定,致個人資料遭不法蒐集、處理、利用或其他侵害當事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貴方公開於粉絲頁照片如顯示他人面容之照片,已侵害其肖像權,且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第1項、第40條等保護他人之法律,如有造成其損害,得請求貴方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返回

隨時取得最新企業法規訊息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