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請問在公開群組內説誰沒水准之行為,未指名道姓,這樣公然侮辱成立嗎?
事由,我不小心將食物掉在收納區。
A:
1.刑法第 309 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限時動態
2.公然侮辱以公開為要件,即須有第三人或其他不特定人可得聽聞或見聞者,即可能成立妨害名譽罪嫌。公開群組不特定人閱覽之可能。
3.未指名道姓,這樣公然侮辱成立嗎?->
要看您的回覆上下文有無指向特定人或特定一群人,這部分對造要證明
4.由法官判對是否有公然污辱,不同法官可能有不同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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