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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申請營利事業停業或註銷的問題


育O 發問於 2007-03-12 | | 金融工商服務業

Q: 律師您好~


事由如下:
我爸爸開了一間裝潢的個人工作室接案子
但目前已經沒在營業了(但還是要繳稅嘛)
為了不繳稅,所以想註銷
但目前好像還欠國稅局十多萬元
市公所的人建議我們先停業一年
(至少一年先不用繳)
但去國稅局問他說沒繳完就不能辦停業或歇業
不然就要簽一個月內還清的切結書


請問律師大人們:
1、如果簽了切結書就一定要在一個月內還清嗎?
2、沒還清的話會如何呢?(我爸名下沒有不動產也沒有薪資所得了)


以上問題謝謝您的回覆,感激不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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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納稅義務人逾限繳納稅款者,每逾3日,按滯納之金額加徵1%滯納金。逾30日仍未繳納者,除由稽徵機關移送強制執行外,其為營利事業者,並得停止其營業至納稅義務人繳納之日為止。但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納稅義務人之事由,致不能依稅捐稽徵法第26條、第26-1條規定期間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者,得於其原因消滅後10日內,提出具體證明,向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經核准者,免予加徵滯納金。前項應納之稅款,應自滯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納稅義務人繳納之日止,依所得稅法第123條規定之存款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所得稅法第112條、稅捐稽徵法第20條)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53 條
主管稽徵機關,依本法規定,為停止營業處分時,應訂定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但停業期限屆滿後,該受處分之營業人,對於應履行之義務仍不履行者,得繼續處分至履行義務時為止。
前項停止營業之處分,由警察機關協助執行,並於執行前通知營業人之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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