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事由如下:
若我的公司現在開始規定員工在職進修須扣到每個月5%積效
但卻不配合給假,須視單位情況才給
請問這樣是合法的嗎?
公司扣的理由竟然是人員貢獻度會因在職進修而降低
現在我們是自假上課
公司事照做,完全沒配合,貢獻度也不比人差
請問這樣我該如何反擊呢 ?
以上問題謝謝您的回覆
A:
您好,
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5)台勞動二字第 103252 號函:
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第三款規定「工資: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基此,工資定義重點應在該款前段所敘「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至於該款後段「包括」以下文字係例舉屬於工資之各項給與,規定包括「工資、薪金」、「按計時‥‥獎金、津貼」或「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但非謂「工資、薪金」、「按計時‥‥獎金、津貼 必須符合「經常性給與」要件始屬工資,而應視其是否為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而定。又,該款末句「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一詞,法令雖無明文解釋,但應指非臨時起意且非與工作無關之給與而言,立法原旨在於防止雇主對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不以工資之名而改用其他名義,故特於該法明定應屬工資,以資保護。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7年8月20日台87勞動2字第035198號函:
績效獎金如係以勞工工作達成預定目標而發放,具有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之性質,依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暨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應屬工資範疇,於計算退休金時,自應列入平均工資計算。
如公司規定員工在職進修須扣每個月5%積效,涉及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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