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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須」該如何解釋?


JOOOOOOO 發問於 2007-03-09 | | 資訊科技業

Q: 律師您好~


我有個朋友休完產假後
公司口頭通知她轉任為總機小姐
而原先業務工作則由總機小姐接任
請教關於此職務調動是否合乎法令?


1、在勞基法中,有一個原則性的規範,通稱「調職五原則」,但針對第一條「為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須」想請問是否可,以上述的原則拒絕?
因我們自行判斷認為該公司並無此須要。既無編整組織架構,及公司工作規則中又無員工輪調計畫,且又是二人工作相互交換,並不欠總機此職務。
可否麻煩代為解釋此原則之精神意義呢?


2、 至於2-4條的原則,初步看來該公司並無違反。


3、如果該公司違反此原則,我們應該如何蒐證?
如未收到人事命令前,公司要求先行交換工作是否可拒絕呢?


以上問題謝謝您的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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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雇主調動勞工工作,不得違反勞動契約之約定,並應符合下列原則:一、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須,且不得有不當動機及目的。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二、對勞工之工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之變更。三、調動後工作為勞工體能及技術可勝任。四、調動工作地點過遠,雇主應予以必要之協助。五、考量勞工及其家庭之生活利益。」,勞基法第10條之1定有明文,揆其立法意旨係雇主調動勞工應受權利濫用禁止原則之規範,其判斷之標準,應自調職在業務上有無必要性、合理性,調職有無其他不當之動機或目的、調職是否對工資或其他勞動條件造成不利之變更、與勞工接受調職後所可能產生生活上不利益之程度,就社會一般通念綜合考量判斷。準此,雇主調動勞工之工作場所或變更工作有關事項時,除依契約約定者外,應顧及企業本身之需求,及斟酌勞工利益,並應參酌上述調動五原則辦理,否則其調職命令即屬權利濫用,為不合法;反之,若雇主行使調職命令權無違前揭五原則,勞工即應服從命令,不得拒絕調動,亦不得主張雇主違反勞動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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