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現任於外商股份有限公司,在未經同意之下,公司把我的個人行動電話設定在microsoft 系統裡面,並且讓每一封我發出的email都有我的行動電話。
這是與上班業務無關的電話,單純我個人去電信申辦的個人電話。我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已經誤發兩封信,導致多位收信者得到我的個人電話。我也在發現的當下立刻向IT部門要求撤掉,卻得到回覆說這個是小問題,會被安排在後面才解決。我自己電腦完全沒辦法刪除公司的這項設定。除了不再寄出信件外,只能等公司撤掉電話。
已知有其他同事也有同樣問題。
1、依個資法,可以要求公司一週內一定要撤掉資訊嗎?
2、在公司把電話撤掉之前,我如果拒絕發送任何信件以保護我的個資安全,會被用不適任資遣嗎?
3、除了要求他們撤掉資訊,我可以針對公司未經我允許,擅自公開我的電話的部分求償嗎?(如果我沒去收件者的信箱檢查,我甚至永遠不會知道我的手機一直都被附在郵件裡)
4、需要很多人一起告公司嗎?
謝謝!
A: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請您先行參照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一、個人資料: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及第19條:「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有特定目的,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一、法律明文規定。二、與當事人有契約或類似契約之關係,且已採取適當之安全措施。三、當事人自行公開或其他已合法公開之個人資料。四、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經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五、經當事人同意。六、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七、個人資料取自於一般可得之來源。但當事人對該資料之禁止處理或利用,顯有更值得保護之重大利益者,不在此限。八、對當事人權益無侵害。蒐集或處理者知悉或經當事人通知依前項第七款但書規定禁止對該資料之處理或利用時,應主動或依當事人之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該個人資料。」規定
如他人欲利用可資辨識您個人特徵的資料,應符合個資法第19條規定使用;如其利用個資未符合相關規定,您可委請律師先代為寄發存證信函表達維權意旨,限期請求改善,如改善未果,可逕行對其進行相關法律爭訟程序。
以上建議謹提供參考,如有任何問題,歡迎與我們諮詢,謝謝 (Line@帳號: @462lvlv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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