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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遣人員請產假期間是否有給薪?


珊O 發問於 2007-03-08 | | 資訊科技業

Q: 律師您好~


今年年後剛換工作
換了工作沒多久就發現自己已懷孕七週
因為我是屬於人力派遣的
所以心裡就很忐忑不安
現在已經跟主管說明了,他表示能接受
但是想了解請產假的時候我可以請幾天?
是留職停薪 ?
亦或是有給薪的休假呢?


以上問題謝謝您的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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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按派遣事業單位僱用派遣勞工,應注意下列事項:(一)人力供應業於中華民國87年4月1日起納入勞基法適用範圍,派遣事業單位僱用派遣勞工從事工作,應遵循勞基法及相關勞動法令之規定。(二)派遣事業單位與派遣勞工訂定之勞動契約,應為不定期契約。派遣事業單位不得配合要派單位之需求,與派遣勞工簽訂定期契約。(三)有關勞基法施行細則第七條規定之事項,派遣事業單位與派遣勞工應本誠信原則協商,且不得低於法律規定,並宜以書面載明,由勞雇雙方各執一份為憑。(四)派遣事業單位應依法令規定為派遣勞工辦理勞工保險、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就業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並依規定覈實申報投保薪資(金額)。(五)派遣事業單位應依勞基法及勞工退休金條例辦理勞工退休事項。(六)派遣事業單位招募或僱用派遣勞工應遵守就業服務法規定,不得有就業歧視,亦不得對派遣勞工扣留證件、財物或收取保證金。(七)派遣事業單位招募或僱用派遣勞工應遵守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八)派遣勞工依勞基法第17條之一規定與要派單位訂定勞動契約者,其與派遣事業單位之勞動契約視為終止,派遣勞工不負違反最低服務年限約定或返還訓練費用之責任。派遣事業單位應依同法或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之給付標準及期限,發給派遣勞工退休金或資遣費。(九)派遣事業單位不得因派遣勞工依前款規定向要派單位提出要求訂約之意思表示,而予以解僱、降調、減薪、損害其依法令、契約或習慣上所應享有之權益,或其他不利之處分。派遣事業單位為前開行為之一者,無效。(十)要派單位與派遣事業單位終止要派契約,不影響派遣勞工為派遣事業單位工作之受僱者權益。派遣事業單位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者,有關勞動契約之終止,應依勞基法等相關規定辦理。(十一)派遣事業單位僱用勞工人數在30人以上者,應依其事業性質,訂立工作規則,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公開揭示。(十二)派遣事業單位未符合勞基法第15條之1第1項規定者,不得約定勞工於派遣期間,轉任為要派單位之正職人員須給付違約金或返還訓練費用。(十三)派遣事業單位未符合勞基法第9條之1第1項規定者,不得約定勞工於勞動契約終止後,一定期間內禁止至要派單位任職。又派遣事業單位與要派單位訂立要派契約應注意下列事項:(一)派遣事業單位依法應全額定期給付工資,不得以任何理由遲延或拒絕給付工資。其與要派單位因履約所生爭議,派遣事業單位應另循司法程序救濟,不得以要派單位拖欠費用為由積欠派遣勞工工資或其他給與。(二)要派單位支付派遣事業單位任何費用前,應確認派遣事業單位已依約按期支付派遣勞工工資,以確保無積欠派遣勞工工資或其他給與情事。(三)派遣事業單位積欠派遣勞工工資,經主管機關處罰或限期令其給付而屆期未給付者,要派單位因派遣勞工請求而給付工資者,得向派遣事業單位求償或扣抵要派契約之應付費用。(四)派遣事業單位應與要派單位於要派契約中明定派遣勞工延長工時或變更工作事項,並應先經派遣勞工所組織工會同意;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始可為之。(五)要派單位因經營因素,有要求派遣勞工配合延長工時、休息日出勤或變更工作時間需要者,有關延長工時、休息日出勤之時數以及延長工時、休息日出勤工資計給方式、如何給付、正常工作時間分配調整等,應與派遣事業單位先行確認有無徵得勞工同意,並於要派契約中約定。(六)要派單位認為派遣勞工有無法勝任工作情事者,應要求派遣事業單位依要派契約改派適任勞工,不得決定派遣勞工之任用。(七)派遣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失能、傷害或疾病時,派遣事業單位應給予職業災害補償。派遣事業單位與要派單位應於要派契約明確約定要派單位應盡設置安全衛生設施、實施安全衛生管理與教育訓練之義務及其他雙方權利義務有關事項,並得於派遣勞工工作前,事先透過保險規劃雇主之補償及賠償責任。(八)派遣事業單位與要派單位訂定之要派契約,宜明定提前終止契約之預告期間。勞動部頒布勞動派遣權益指導原則第3及第5點分別訂有明文。
因此您對於派遣公司可主張享有勞基法之權益。雇主於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後,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8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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