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謹概為提出意見如下:
根據《公司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本法所稱公司,謂以營利為目的,依照本法組織、登記、成立之社團法人。」而關於有限公司之設立登記,只要能依法繳足資本額以及符合其他登記要件,則縱使公司負責人有債務問題,仍得設設立有限公司。而有限公司成立後即具有獨立之法人格,因此,除非該有限公司有為該個人進行擔保,否則個人之債務原則上並不影響公司,債權人並無法直接對於公司之財產進行強制執行。
但必須要注意的是,您對於公司之出資額,以及公司將來預計給付給您的薪資、預計分配之盈餘等,您對於公司之債權,均屬於可供強制執行之財產,就此範圍仍有可能遭債權人申請強制執行。至於應分配給其他股東之盈餘,則非屬可供強制執行之財產,故而,其他股東之權益原則上並不因為公司負責人個人之債務而受影響。
另外公司登記均應依法公開,因此縱使您開設公司未依法投保勞健保,仍可藉由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得知您為該公司之負責人。
以上意見,敬供卓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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