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日安:
依您所述,似乎是關於生鮮食品之網購客戶退貨問題,謹初步提供下列法條和意見供您參考:
1.按「(第1項)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但通訊交易有合理例外情事者,不在此限。(第2項) 前項但書合理例外情事,由行政院定之。」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復按「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但書所稱合理例外情事,指通訊交易之商品或服務有下列情形之一,並經企業經營者告知消費者,將排除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解除權之適用:一、易於腐敗、保存期限較短或解約時即將逾期。」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第2條第1款定有明文。
是以,如您於網站上有向網購客戶告知「生鮮食品為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第2條第1款所訂之商品,不適用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之7日解除權」之意思,則網購客戶就生鮮食品並沒有辦法「無條件」退貨。但是,若是您的商品真有瑕疵,網購客戶仍得要求退貨、退款或重寄商品。
2.至於您可以如何行使權利之部分,因具體事實狀況不明,暫無法給予精確之判斷。謹建議您宜齊備相關資料,向鄰近地區之法律專業人士進一步面談詢問。
【但以上建議僅供初步參考,仍須視具體狀況,方能為準確之判斷。謹建議您宜備齊相關資料,向鄰近地區專業法律人士面談、進一步諮詢。】
運鞍法律事務所
鄭婷婷 合署律師
708臺南市安平區慶平路571號7樓
(06)297-78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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