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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企業相關刑責


蘇OO 發問於 2024-01-23 | 臺北 | 製造業

Q: 1.xxoo股份有限公司在109年貸款,才知道貸款下來的金額約2仟多萬(這是董事長口說的金額),但先前三番兩次詢問都沒結果,貸款的用途、財報那些都不知道...

2.而在110年發生火災,不小心燒到隔壁房子及車子,對方要求賠償,但房子是公司租給對方的,我方公司說粗估要賠上千萬,並以增資的方式進行賠償,有開股東會,同意按照股東比例增資,並共同監管,可是目前也是沒有看到帳,也不知個別股東有無匯入的金額....

3.那如果是監察人的話,想知道,貸款,增資,財產使用狀況,之類的...那要用什麼方式去查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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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謹概為提出意見如下:

根據《公司法》第218條第1項規定:「監察人應監督公司業務之執行,並得隨時調查公司業務及財務狀況,查核、抄錄或複製簿冊文件,並得請求董事會或經理人提出報告。」因此監察人享有隨時調查公司業務及財務狀況,查核、抄錄或複製簿冊文件,並得請求董事會或經理人提出報告之權限。而且依據同條第2項規定:「監察人辦理前項事務,得代表公司委託律師、會計師審核之。」甚至可以代表公司委託律師、會計師來進行審核,且相關費用應由公司負擔(經濟部71年3月16日商08736號參照)。

而根據《公司法》第218條第3項規定:「違反第一項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監察人檢查行為者,代表公司之董事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但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由證券主管機關處代表公司之董事新臺幣二十四萬元以上二百四十萬元以下罰鍰。」同法第4項更規定:「前項情形,主管機關或證券主管機關並應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繼續令其限期改正,並按次處罰至改正為止。」公司若規避、妨礙或拒絕監察人檢查行為,將會處代表公司之董事罰鍰,主管機關更可以按次處罰至改正為止。

以上意見,敬供卓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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