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藝文展演活動提供酒精飲料


李OO 發問於 2024-01-23 | 臺中 | 文化、運動、休閒及其他服務業

Q: 您好,我是文藝相關的公司(從事樂器販售以及展演活動承辦...等等),如果公司要舉辦音樂會;但是現場會供應酒類飲料。
酒類來源是外包餐點公司的套餐內容或是活動主辦方購買的藏酒。

請問這樣的酒類提供模式,是否違法?

謝謝

行政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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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由於貴公司並非專營菸酒製造、買賣之公司,而菸酒相關管理法規主要係管制製造、販賣等營業人,故貴公司舉辦音樂會就現場供應酒類飲料部分,法規並無特別的規定。

惟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3條規定:
兒童及少年不得為下列行為:
一、吸菸、飲酒、嚼檳榔。
二、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
三、觀看、閱覽、收聽或使用有害其身心健康之暴力、血腥、色情、猥褻、賭博之出版品、圖畫、錄影節目帶、影片、光碟、磁片、電子訊號、遊戲軟體、網際網路內容或其他物品。
四、在道路上競駛、競技或以蛇行等危險方式駕車或參與其行為。
五、超過合理時間持續使用電子類產品,致有害身心健康。
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應禁止兒童及少年為前項各款行為。
任何人均不得販賣、交付或供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物質、物品予兒童及少年。
任何人均不得對兒童及少年散布或播送第一項第三款之內容或物品。

及同法第91條規定
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違反第四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情節嚴重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販賣、交付或供應酒或檳榔予兒童及少年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販賣、交付或供應毒品、非法供應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予兒童及少年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販賣、交付或供應有關暴力、血腥、色情或猥褻出版品、圖畫、錄影節目帶、影片、光碟、電子訊號、遊戲軟體或其他物品予兒童及少年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四十三條第四項規定者,除新聞紙依第四十五條及第九十三條規定辦理外,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布其姓名或名稱及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情節嚴重者,並得由主管機關移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勒令停業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

故若現場參與者有兒童及少年的話,須注意不得供應兒童及少年酒精類飲料,否則將有罰鍰問題。

以上答覆,若有進一步疑問,或有指正,歡迎來電討論,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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