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謹概為提出意見如下:
根據《公司法》第 1條第1項之規定:「本法所稱公司,謂以營利為目的,依照本法組織、登記、成立之社團法人。」因此,如果您所成立的是「公司」(有進行公司設立登記),而非單純的「商號」,則因為「公司」與負責人在法律上乃是不同的人,您個人所積欠之債務,公司並無清償責任。故原則上,並不得直接對公司戶進行強制執行。
但必須注意的是,您對於公司之持股、出資額等,以及公司將來預計給付給您的薪資,均屬於可供強制執行之財產,就此範圍仍有可能遭對方申請強制執行。
以上意見,敬供卓參
提醒您,本律師在此提供僅一般性、原則性法律意見,故並非代表本律師與發問者成立委任關係,或為發問者的內容背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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