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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員工冒用公司地址、電話寄貨


何OO 發問於 2007-03-04 | | 資訊科技業

Q: 律師您好:


事由如下:
已離職員工(股東)冒用公司地址、電話寄貨
(信件包裹上本公司為寄件人)
後因污損郵件而退回原寄件人時我方才知道被冒用
(很可能長期冒用吧!因該員工於94/3即離職,96/2才發生退回事件)


請問:
1、該員工是否有罪?(因都是同行)
2、可以說是誤植本公司資料?


感謝您的幫助,謝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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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有關被冒用公司名義部分,按刑法第217條所稱之「偽造署押」,係指行為人冒用本人名義在文件上簽名或為民法第3條第3項所稱指印之類似簽名之行為者而言,故倘行為人係以簽名之意,於文件上簽名,且該簽名僅在於表示簽名者個人身分,以做為人格同一性之證明,除此之外,再無任何其他用意者,即係刑法上所稱之「署押」,若於做為人格同一性之證明外,尚有其他法律上之用意者(例如表示收受某物之用意而成為收據之性質、表示對於某事項為同意之用意證明),即應該當刑法上之「私文書」。(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罪)「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216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刑法第220條(準文書)「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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