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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購送錯但超過45天能換貨嗎?


林OO 發問於 2024-01-04 | 臺北 | 其他

Q: 您好:我在網路上購買書籍,但由於收到商品後太忙了,我一個半月後才拆包裹,但發現賣家寄錯商品,這樣還能向賣家要求退換貨嗎?

消費糾紛 消費者保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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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依照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的規定,猶豫期的期間原則上就是七天。過了就不能再依這一條退貨。但是,如果寄來的商品是壞掉的,或是有故障的情形,還是有機會可以退貨!因依民法第354裡規定物之瑕疵擔保責任與效果,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第三百七十三條之規定危險移轉於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但減少之程度,無關重要者,不得視為瑕疵。出賣人並應擔保其物於危險移轉時,具有其所保證之品質。賣家在賣東西給消費者的時候,要確保商品本身在效用上、價值上都是沒有瑕疵的,白話來說,就是賣家要能保證賣出去的東西都是好的、可以正常使用的,這個在法律上,稱作賣家的「瑕疵擔保責任」。
而如果商品寄到消費者手裡,消費者拆開發現壞掉或有瑕疵,消費者就可以依照民法瑕疵擔保相關的規定,在發現瑕疵並通知賣家以後的六個月以內,對賣家主張解除買賣契約、或者減少價金,或在部分情形下,另行交付無瑕疵之物。因此,就算商品到貨已經超過七天,雖然確實不能再依照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在七天內無條件退貨,但如果商品本身是有瑕疵的,還是有機會依民法去主張。


以上回覆謹供參考,仍須視個案情況再為具體建議,如需更進一步討論,歡迎與我們諮詢,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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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玟錡 律師
聯邦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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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賣家寄錯商品情事,即係未依債務本旨交付符合約定之買賣標的物,買家自可退貨,並(仍)得請求賣家給付所訂購商品書籍(民法第235條)。

又上情容與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規定:「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但通訊交易有合理例外情事者,不在此限。」無涉,似不受該條文之7日內期間限制,附此說明。

以上回覆謹供作參考,仍須視個案情況以為具體建議,如需更進一步討論,歡迎洽詢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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