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透過網路購買商品,不論是否屬於貼身衣物,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 項之規定,皆可不附理由而於收到商品後7日內以退貨之方式解除契約,且毋庸負擔任何之費用或價款(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消保法字第0960012078號函參照) 。
相關法條及實務見解
◎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規定:「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但通訊交易有合理例外情事者,不在此限。」。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消保法字第0960012078號函
【主旨】
台端函詢網拍買賣家於交易完成後,買家提出退貨退費,其相關費用之負擔等問題一案,復如說明,請參考。
【說明】
一、台端96年12月26日電子郵件敬悉。
二、按「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郵購或訪問買賣違反前項規定所為之約定無效。契約經解除者,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間關於回復原狀之約定,對於消費者較民法第259條之規定不利者,無效。」及「消費者依本法第19條第1項規定以書面通知解除契約者,除當事人另有特約外,企業經營者應於通知到達後一個月內,至消費者之住所或營業所取回商品。」分別為消費者保護法(以下簡稱消保法)第19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20條所明定,有關 台端來函所詢相關費用分擔問題,參照前揭消保法規定,消費者既無需負擔任何費用,依特別法優先普通法適用之原則,有關民法第378條所揭示之各項費用,應由企業經營者負擔之(參閱學者朱柏松教授所著「消費者保護法論」第371頁)。
三、次按消保法施行細則第17條規定「消費者因檢查之必要或因不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其收受之商品有毀損、滅失或變更者,本法第19條第1項規定之解除權不消滅。」有關台端所詢拆封或食用消耗之問題,倘係因檢查之必要或因不可歸責於消費者之事由,消費者之解除權不消滅。
以上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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