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107年間有拿債務人開立支票經法院判決收到給付票款確定證明書沒有做強制執行已放置5年可換發債權憑證嗎
A:
您好:
依民法第137條第3項:「經確定判決或其他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執行名義所確定之請求權,其原有消滅時效期間不滿五年者,因中斷而重行起算之時效期間為五年。」
您在107年取得確定判決至今,若已超過5年,且沒有其他中斷時效事由,即使您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繳納執行費用並取得債權憑證,對方遭執行之後仍可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主張原債務(本票確定判決)時效已消滅,拒絕清償。
若您在107年確定判決至今尚未滿5年,或期間進行過任何的行動來中斷時效,則建議您即刻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若對方名下並無財產,也建議向法院聲請債權憑證,以免罹於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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