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依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一項之規定:「對於當事人之送達,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受訴法院得依聲請,准為公示送達:一、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二、於有治外法權人之住居所或事務所為送達而無效者。三、於外國為送達,不能依第一百四十五條之規定辦理,或預知雖依該條規定辦理而無效者。」,可知在符合前開條文要件的情況下,得向法院聲請公示送達。
如您所述,債務人不在身分證上的戶籍地,戶籍地地址是租的,您也不知道該如何找到債務人,建議您以債務人應為送達處所不明為由,依前開規定向法院聲請將本票裁定進行公示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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