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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員工想整公司該如何自保?


媚O 發問於 2007-03-01 | | 醫藥農牧業

Q: 律師您好


事由如下:
本公司有惡員工
在職時就與別的同事及主管不合
還有導致工作沒做好以致公司損失
告誡他人已有3-5次
在他離職當天惡言相向
公司就說竟然你想離職就離職...
該惡員工跟別的員工說要讓公司好看...


請問:
因為他找不到工作想要跟公司要離職公告,是否要給他?
(因怕他拿不到而反咬公司一口)


以上問題謝謝您的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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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如勞工請求發給服務證明書,雇主不得拒絕,請參照勞基法第 19 條「勞動契約終止時,勞工如請求發給服務證明書,雇主或其代理人不得拒絕。」。有關員工離職,應注意勞基法第 7 條「
雇主應置備勞工名卡,登記勞工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本籍、教育程度、住址、身分證統一號碼、到職年月日、工資、勞工保險投保日期、獎懲、傷病及其他必要事項。前項勞工名卡,應保管至勞工離職後五年。」、第 18 條「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勞工不得向雇主請求加發預告期間工資及資遣費:一、依第十二條或第十五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二、定期勞動契約期滿離職者。」。
、第 12 條「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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