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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如何申請增加營業項目?


小O 發問於 2007-02-28 | | 民生消費休閒業

Q: 律師您好:


事由如下:
有一個問題想請問專家
我在台中市從事洗衣材料及清潔用品之製造及販賣已20多年
(諸如洗碗精、洗衣粉...等)
營業品項代號為#1830
(有合法營利事業登記證及工廠登記證)
但最近幾年受景氣影響以及量販店一家家的開幕
導致業績愈來愈差,因此想增加營業項目-手工香皂


嗣後上經濟部的網頁查詢
得知手工香皂屬化妝品類,且須實地勘察機器設備
但是我只是小量製造,一個月約100~200塊
且手工香皂的製作(真的是純手工)
就是一些油品、加上一個鍋子、攪拌器、模型
並沒有所謂的機器設備
雖然網路上有些賣家並沒有申請營利事業登記證及工廠登記證
卻他們依舊從事販賣行為
但是我並不想如此
因為我想以合法的方式永續經營此一事業


因此懇請專家指點我
1、究竟該如何申請、辦理?
2、向什麼機關辦理呢?


以上問題若蒙回答不勝感激,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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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營業人增加或變更營業項目,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0條規定「營業人依第二十八條及第二十八條之一申請稅籍登記之事項有變更,或營業人合併、轉讓、解散或廢止時,均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填具申請書,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變更或註銷稅籍登記。」,故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15日內填具申請書,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變更營業登記。應填具營業人變更登記申請書,申請增加營業項目。
如營業人未依規定申請變更登記而經營非營業項目,經稽徵機關通知限期補辦仍不辦理者,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6條「營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通知限期改正或補辦外,並得處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屆期仍未改正或補辦者,得按次處罰:
一、未依規定申請變更、註銷登記或申報暫停營業、復業。
二、申請營業、變更或註銷登記之事項不實。」規定,處以新臺幣1,5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鍰,並得連續處罰至補辦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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