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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消費者糾紛.公平交易 商品售出超過一年是否需承擔換貨

商品售出超過一年是否需承擔換貨


李OO 發問於 2023-10-29 | 高雄 | 其他未分類業

Q: 電商產業,股份有限公司
客端訂購商品-收納推車。

訂單時間及完成出貨時間為2022年6月,客於「2023年6月」提出商品管材有瑕疵,賣方有替客端進行管材之更換補寄。

客2023年10月再次提出商品之輪子亦有問題無法進行安裝,因訂單間隔時間過長,想詢問賣方是否有義務承擔買方的換貨要求

消費糾紛 電子商務法規 電子商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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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按「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第三百七十三條之規定危險移轉於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但減少之程度,無關重要者,不得視為瑕疵。」、「買受人應按物之性質,依通常程序從速檢查其所受領之物。如發見有應由出賣人負擔保責任之瑕疵時,應即通知出賣人。」、「買受人怠於為前項之通知者,除依通常之檢查不能發見之瑕疵外,視為承認其所受領之物。」,民法第354條第1項、第356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倘題示管材與輪子之瑕疵並非依通常之檢查不能發見之瑕疵,則買方於受領收納推車並檢查後,應可即時發現瑕疵並通知賣方換貨。買方遲至一年後始通知賣方,原則上依民法第356條第2項規定,應視為承認其所受領之物,而不得再主張物之瑕疵擔保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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