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買賣契約成立後,依民法第348條第1項"物之出賣人,負交付其物於買受人,並使其取得該物所有權之義務。"若有第三人向買受人主張權利時,買受人依民法第349條的規定,可以要求出賣人依第353條負擔保責任,買受人得依債務不履行的規定,主張解除契約或請求損害賠償。
依您所述的情形來說,您先生購買的對象是修車行,因此主張權利瑕疵擔保責任的對象當然也應該是修車行。
只是既然已經被凍結帳戶,那麼原車主應已提起刑事告訴,在此之時,必須要擔心您先生是否被原車主列為被告,或是被警方、檢察官當作是共犯而一併列為偵查的對象。因此建議現在要做的事:
1、將購車相關的契約書、交易前後的聯繫紀錄,全部整理、留存,以便使用。
2、對修車行發存證信函,促請修車行履行擔保責任。
簡略回覆如上,詳細情形,建議攜帶各項資料向律師進行諮詢,畢竟事涉刑事責任,不可不慎。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