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想詢問四五年前有欠款遠傳接近一萬三,去年底有收到催繳信要三日內繳款不然送強制執行扣薪,我沒有理會,但他們後續也沒有強制扣薪,近日有收到信件說要到我公司面對面協商,可以不理會嗎?還是可以打電話告知他們超過兩年追訴期呢?
A:
您好,
依民法第127條規定:「左列各款請求權,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八、商人、製造人、手工業人所供給之商品及產物之代價。」,目前實務上大多認為電信服務為電信業者提供之商品,因此電信費用適用二年的短期時效。 若對方有向您催繳,您可以主張時效抗辯後,暫不理會。
債權公司常見的做法是先寄送支付命令,在收到後2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516條第1項規定向法院提出異議,否則支付命令產生確定效力後就可以直接強制執行。債權公司也有可能直接提起民事訴訟,這時就必須在訴訟上提出答辯書狀主張時效抗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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