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三個月前購車
當時車商只說右後方撞過
現況交車 此車為事故車
並無告知前方撞過
並無告知引擎吃水倆公升
並無告知變速箱漏油
輪胎也是過期的
機油也是超過的
車價23萬
貸款弄到27萬
2007年28萬公里的車
殘值估算6萬賣23萬
整台車跟報廢車一樣
難道現況交車
就真的沒辦法保障消費者嗎
A:
關於您的問題,請您先行參照民法第354條第1項本文:「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第三百七十三條之規定危險移轉於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同條第2項:「出賣人並應擔保其物於危險移轉時,具有其所保證之品質。」、民法第359條:「買賣因物有瑕疵,而出賣人依前五條之規定,應負擔保之責者,買受人得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但依情形,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者,買受人僅得請求減少價金。」及民法第360條:「買賣之物,缺少出賣人所保證之品質者,買受人得不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而請求不履行之損害賠償;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物之瑕疵者亦同。」之規定。
依您所述,您所購買之二手車與交車當時車商承諾之狀況不符,此乃涉及民法上「物之瑕疵擔保」責任之問題,依前述民法規定,車商在賣車及交車給您時,應保證該買賣物品符合約定價值、效用,並沒有足以減少價值的瑕疵,若是車商未據實陳述所有車況、瑕疵,造成您以高於現況價值的價格購買了該二手車,此時車商就違反了「物之瑕疵擔保」的規定,您可以依照前述民法第359條規定要求車商解除契約,返還買賣價金,或是減少因瑕疵所減損的買賣價金,來取回多付出的價金。又若是因為二手車的瑕疵而受有損害,也可以向二手車商請求損害賠償。
此外,如果車商確實有刻意竄改里程數、故意謊報車禍等相關資訊,來欺騙消費者,使您誤信車商提供的相關訊息,或是車商故意不說明這些重大資訊的消極行為來博取您的信任,也是讓您陷於錯誤的一種消極行為,在刑事責任上,因為使得您因為欺騙、隱瞞陷入錯誤,進而支付不符價值的金額購買了該二手車,都已經觸犯刑法第339條詐欺罪的行為,最高可處五年有期徒刑。
以上建議謹提供參考,如有任何問題,歡迎攜帶您手邊的證據資料與我們諮詢,謝謝 (謙理法律地政聯合事務所 04-23726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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