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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變價分割起訴,低於市價行情


李OO 發問於 2023-10-13 | 臺北 | 文化、運動、休閒及其他服務業

Q: 收到簡易庭分割共有物辯論通知及土地勘測,發現建商之前開價土地時就已經向法院申請變價分割起訴,要求法院拍賣土地,請問:
1.低於市價行情約僅有十分之一的價格,我們可以不賣嗎?
2.其實願意出售但建商開的價格太低,該如何是好
3.人在國外可以如何主張?

強制執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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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答:依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2058號民事判決要旨「按分割共有物,究以原物分割或變價分配其價金,法院固有自由裁量之權,不受共有人主張之拘束,但仍應斟酌當事人之聲明,共有物之性質、經濟效用及全體共有人利益等,公平裁量。必於原物分配有困難者,始予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如法院僅因應有部分所占比例不多或甚少之共有人,依其應有部分無法分得足供建築用或其他使用之面積,即將共有土地變價分割,不顧原可按其應有部分使用土地之其他共有人利益,尤其此等共有人對共有物在感情上或生活上有密不可分之依存關係,則其所定之分割方法,是否適當,有無符合公平原則,即值推求。」
所以,土地分割時,原則上以民法824條第2項第1款前段之原物分配方法為主,原物分配方法即為按您所有的土地持份比例分割土地予您之意思,所以您如果認建商所為申請變價分割拍賣或出價的價格過低,應於訴訟中表達欲原物分配之意,或可聲請法院進行土地鑑價後變價分割,以符合現今市場價格行情,以保障您的權益。
如果您人在國外,可委任他人(親戚)或律師替您進行訴訟,由您本人簽署委任狀(委任書、委託書)後,拿到我國駐該國辦外管處進行文件驗證,驗證完畢後再將文件寄至臺灣交予他人或律師。
如您尚有任何疑問,歡迎來電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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