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敬啟者:您好
本人於中國發現(A公司)一項極具競爭力之新產品
卻發現其並未經發明人(專利權人)授權生產
該產品雖未打上品牌LOGO,但外型與功能卻極其相似
請問本人如進口A公司產品銷售是否會涉及侵權等問題呢?
懇請回覆,謝謝!
A:
您好,
如販賣享有專利權之商品,因能輕易查知系爭專利之存在,則其販售侵害專利權之系爭產品,難謂主觀上無故意、過失。且中國大陸於工業生產及商業行銷之仿冒情形甚為嚴重,此為週知之事實,引進中國商品販售業者,對此更應知悉,於引進各項商品時更應詳為查證,未為任何查證,即將系爭產品進口,難謂其主觀上無侵害系爭專利之故意存在,會需要負損害賠償責任。請參照專利法第96條。
專利法第 96 條
發明專利權人對於侵害其專利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侵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
發明專利權人對於因故意或過失侵害其專利權者,得請求損害賠償。
發明專利權人為第一項之請求時,對於侵害專利權之物或從事侵害行為之原料或器具,得請求銷毀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專屬被授權人在被授權範圍內,得為前三項之請求。但契約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發明人之姓名表示權受侵害時,得請求表示發明人之姓名或為其他回復名譽之必要處分。
第二項及前項所定之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