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你好
本人為某家補習班之兼職英文老師
上月月底該補習班班主任臨時告知因學生人數不足
故寒假期間英文課程暫停
本人於本(二)月中旬至該班欲領取一月份薪資,卻發現該補習班已關閉
經與該班班主任電話聯繫後,她表示她本人已不在該補習班工作
並告知本人,薪資部分請逕向會計接洽領取
本人自2月12日至2月16日期間不斷與該班會計電話聯絡領取薪資事宜
然該會計只是口頭允諾會將本人薪資在2月14日匯入郵局帳戶
本人在當日至郵局確認時卻發現薪資尚未撥入
旋即與該會計再聯絡,她表示因為太忙了所以尚未撥入
並再一次口頭保證2月15日當天一定會撥入
2月15日當天,本人再次至郵局確認發現她仍未撥入薪資
於是,本人再次以電話聯繫該會計及手機語音留言
然該會計卻把手機關機。
1. 該班班主任推說她只是掛名負責人
2. 該班會計則是實際負責人(或她們所稱的大股東)的妹妹
3.本人曾試著聯絡該班實際負責人(在另一地點還經營了另一家補習班),然他本人卻自始至終不願出面處理僅由她的老婆說明一切事情與她們無關並恐嚇本人不得再騷擾他們
目前本人已透過勞工局正式提出協調申請
若對造人屆時未出席參加開會或置之不理
請問本人是否應當至法院提出民事訴訟?
能告她們詐欺或惡意侵占嗎??
煩請律師撥冗詳細說明
謝謝您的幫忙
A:
您好,
雇主欠薪不給,即使提告刑事,有可能檢察官會認為僅為民事糾紛,應循民事途徑解決。您既已提出調解申請(由勞資雙方當事人任一方向勞方勞務提供地的地方政府提出申請。申請調解時,要先填寫「調解申請書」),利用勞資爭議調解制度(勞資爭議調解屬訴訟外紛爭處理機制之一環,旨在透過第三方公正、中立之處理方式,提供勞資雙方當事人及時、便捷、保密且免費之紛爭處理途徑。調解過程係由調解人與調解委員協助當事人以誠信方式進行,透過聽取當事人之陳述、檢視案情資料及調查事實,並據以形成適當之調解方案。)做成之調解筆錄,亦可聲請法院裁定准予強制執行。
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所謂調解成立,係指調解方案經勞資雙方同意並在調解紀錄簽名者而言,此觀同法第19條前段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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