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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消費者糾紛.公平交易 訂購單相關規定之違反該如何處理?

訂購單相關規定之違反該如何處理?


屁O 發問於 2023-09-17 | 臺北 | 文化、運動、休閒及其他服務業

Q: 現在實體店面都提供,現場沒實體商品開立訂購單,時間到取貨或沒一定時間電話通知貨到取貨,時間沒到退貨,算7天鑑賞期嗎?時間到取貨後,才開始算7天鑑賞期嗎?訂購單上註記和沒註記,跟民法互抵,能退貨嗎?賣家註記取貨時間沒到貨能退款,到實體店面卻說不能退,這樣算偽造文書嗎?

契約之訂立與糾紛 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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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
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但通訊交易有合理例外情事者,不在此限。

依您所述狀況,如果是到店內確認物品無誤後付款購買,這種情況實際上跟在實體店內購買物品沒有差別,不屬於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中所說的通訊交易,所以沒有七天鑑賞期的適用。
如果賣家在訂購單上有載明約定時間內貨還沒到就會退款給買家取消這筆交易,這就會構成雙方之間的交易條件,應該拘束賣家,賣家不遵守規定就等於違約,不過這種情況不算偽造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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