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
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但通訊交易有合理例外情事者,不在此限。
依您所述狀況,如果是到店內確認物品無誤後付款購買,這種情況實際上跟在實體店內購買物品沒有差別,不屬於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中所說的通訊交易,所以沒有七天鑑賞期的適用。
如果賣家在訂購單上有載明約定時間內貨還沒到就會退款給買家取消這筆交易,這就會構成雙方之間的交易條件,應該拘束賣家,賣家不遵守規定就等於違約,不過這種情況不算偽造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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