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民法第 259 條規定
契約解除時,當事人雙方回復原狀之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依左列之規定:
一、由他方所受領之給付物,應返還之。
二、受領之給付為金錢者,應附加自受領時起之利息償還之。
三、受領之給付為勞務或為物之使用者,應照受領時之價額,以金錢償還之。
四、受領之給付物生有孳息者,應返還之。
五、就返還之物,已支出必要或有益之費用,得於他方受返還時所得利益之限度內,請求其返還。
六、應返還之物有毀損、滅失或因其他事由,致不能返還者,應償還其價額。
依照您所述,美甲師同意全額退款,應該可以解釋成雙方已有契約解除之合意,請保留美甲師同意全額退款的證據(如通訊軟體對話截圖)。另外只要有美甲師的姓名及通訊地址,便可以提起訴訟或請求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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