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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件是否適用勞基法或其他可供申訴之法律?


小O 發問於 2007-02-15 | | 媒體文教業

Q: 律師您好:


我於一月初的時候有向公司詢問過是否可請調到其他地區
(因為想調回家人居住的縣市)
不過人事主任卻向我勸退
因為認為我業績不盡理想,希望我自已寫辭呈
也說明若想留任原職就在原縣市,若要調職就自動請辭
和家人商量過後礙於公司規定離職需30日前告知以利職務分配
所以於一月二十五日遞出辭呈,希望做到過年後二月底
剛好搭上轉職潮,屆時新工作也好找


本來我的辭呈上是寫明工作日期至二月二十八日
但二月十四日卻突然接到人事主任電話
告知我做到二月十六日就好,年假後就不用再回來了
事後想想也讓我非常生氣
我想公司是想省下半個月的薪資以及全勤獎金


另外,我已跟人事主任談過了 ,完全是官方說法
而且咬死20日前預告之這一條法令,我無話反駁
我遞辭呈的日子是1月25日,公司是2月14日告知做到16日即可
擺明不願支付年假薪資
但我想確定的是,20日前預告這是針對雇主
當初進公司的員工規範是30日前預告之
所以我按照公司規範於30日前提出
現在遇到的問題就是,針對雇主的20日
我的老闆是可以以我遞出辭呈的日期為主,還是以14日他們告知我的日期為主呢?
我想知道自已的辭呈是不是害自已領不到薪資了…


以上問題謝謝您的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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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您已預告將於30日後離職,須於您所表示之終止勞動契約之日期屆至,雙方之勞動契約才終止,故公司告知做到二月十六日就好,年假後就不用再回來了,要您提前離開公司,若您不同意,依民法第487條規定:「僱用人受領勞務遲延者,受僱人無補服勞務之義務,仍得請求報酬。」,故您仍可不配合公司要求,薪資仍需算到二月二十八日。
依勞基法第22條第2項前段:「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故公司仍應付您預告期間之全額薪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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