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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會計憑證的現金支金傳票問題


小O 發問於 2007-02-15 | | 其他

Q: 律師您好:


想請您關於會計憑證的現金支金傳票問題
我目前工作於安親班的行政課輔老師
因老闆想省會計師作帳的費用所以叫我作帳
但作了帳也就表示我要負責任,對嗎?
也應具有法律效用嗎?


雖然老闆在前幾年的帳中並沒有蓋任何人的印章
但我很擔心他會偷刻我的名字蓋印
請問該如何自保如何拒決不作帳?


以上問題謝謝您的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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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若你因為製作報表而成為商業會計人員,依法就應負責。如果你認為老板有要求你作違法的事,例如逃漏稅捐,你應該考慮離開工作。至於你想拒絕不作帳又想保住工作,只能看你們的工作契約是否有給你足夠的保障,而勞基法也只能提供你在老板違法要求你作帳時,你可以要求離職並請求相關資遣費等權利而已喔。

商業會計法第 71 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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