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大律師你好
冒昧請教一下
我現在就職於某連鎖書店,仍在試用期間
日前被店長告知開錯一張發票
店長聲稱須賠償2萬餘元的稅金
據店長所說的是我當日輪班時所開立的發票
(就是在我輪早班時段)
所以需要我負責
但發票並無法確定是否是我打錯
請問
1、我需要賠償這筆稅金嗎?
2、那又如果真是確定是我開立的發票,我是否有義務必須賠償?
3、因為根據店長說的金額,該張發票必須是數十萬完之金額才有可能有2萬多的稅金,可是我們店內消費最多數百元,那得多KEY3個0,我很害怕揹黑鍋,所以也不敢擅自離職,請問應該怎樣才能保護自己呢?
感謝您的不吝指教!
A:
您好,
發票如有開錯,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4條規定,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有同辦法第9條第1項規定應行記載事項記載錯誤情形,應另行開立,並收回該誤寫之統一發票收執聯及扣抵聯註明「作廢」字樣黏貼於存根聯上,如為已列印之電子發票證明聯,應收回註明「作廢」字樣,並均在當期之統一發票明細表註明。若營業人開立錯誤金額之二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或電子發票證明聯已交付個人消費者,但不知其聯繫方式,無法收回原發票作廢並另行開立時,營業人可檢具申請書,敘明統一發票種類、字軌號碼、正確銷售額及存根聯影本向稽徵機關報備。
如店長以發票開錯為由扣您的薪資,受僱者如發現事業單位未依法給付工資違反勞動基準法規定者,請您詳載事業單位名稱、地址及具體事證,逕向該事業單位所在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勞工局(處)或社會局(處)】申訴,請求處理,以維權益。雇主因勞工申訴所為之解僱、降調、減薪等不利處分之法律效果為無效,以強化勞工權益保障。
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接獲申訴後,應於60日內將處理情形以書面通知勞工,且不得洩漏申訴人身分資料,違反者,除應依法追究公務員之刑事及行政責任外,對受有損害之勞工,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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