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在下目前任職於某教學醫院藥局
今天查詢積休時數時發現時數被醫院「無預警」的購買
以200元/小時,遠低於正常時薪強迫收購
而且這些時數是超時工作的積時,理應以加班時數換算
且積時並非出於自願
主要是因為藥局制度造成人力短缺
就算有時數也不給休
想詢問要如何依法申訴呢?
以上問題謝謝您的回覆
A:
您好,
受僱者如發現事業單位給付之工資違反勞動基準法規定者,請詳載事業單位名稱、地址及具體事證,逕向該事業單位所在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勞工局(處)或社會局(處)】申訴,請求處理,以維權益。
雇主因勞工申訴所為之解僱、降調、減薪等不利處分之法律效果為無效,以強化勞工權益保障。
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接獲申訴後,應於60日內將處理情形以書面通知勞工,且不得洩漏申訴人身分資料,違反者,除應依法追究公務員之刑事及行政責任外,對受有損害之勞工,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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