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握有百分之五十的股份可以聲請結束公司嗎?


沈OO 發問於 2007-02-12 | | 傳統製造業

Q: 律師您好:


本人擁有某公司百分之五十的股份
因公司負責人甲侵占公司貨款
而想賣股份給負責人甲
(即其餘百分之五十的股份的出資者)
但該負責人甲不願購買
且當初有以公司名義購買廠房用地


請問
1、我可以結束公司?
2、或有何方法可以保有該筆土地及以免公司資產被掏空嗎?


以上問題謝謝您的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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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如為有限公司,則依公司法第 113 條「公司變更章程、合併及解散,應經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如為股份有限公司,依公司法第316條「股東會對於公司解散、合併或分割之決議,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之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因此如要解散公司須達上該規定之表決權通過,您僅占50%,對方50%,如此是未過半數無法解散公司。
為免公司資產被掏空,如您有證據,公司負責人有掏空公司之行為,您可向公司所在地之地檢署向負責人提出背信罪告訴。
刑法第第342條(背信罪)「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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