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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契約.債權回收.損害賠償 火災波及車輛

火災波及車輛


陳OO 發問於 2023-06-23 | 宜蘭 | 其他未分類業

Q: 我的洗車店在營業結束關店後,二手車行在我離店後把隔日要洗的車停至我的店門口,過了不久店內發生火災,以至於車行隔日要交的車受到波及損毀,對方要求我賠償他們賣價25萬元,且車子所有權歸他們,我覺得應該以折舊後的價格做賠償,但我店內有保火險,我應該請他們跟保險公司求償嗎?還是我們得自己賠?

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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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有關詢問的問題,回覆說明如下:

一、店內火災致他人財物受損者,倘若係因故意或過失致他人車輛燒毀等,他人因車輛燒毀受有損害,固得向侵權行為人請求損害賠償。

二、損害賠償範圍應以填補受害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車輛實際價值計算,即應考量折舊金額;但對於他人已出售之預期利益,依民法第216條規定,即為所失利益,亦應考量。

三、另倘若車輛全額賠償後,應得依民法第218條之1規定請求交付車輛所有權。

三、再者,倘若車輛所有權人對於車輛損害有與有過失者,得依民法第217條規定,酌減賠償金額。

四、最後,如有投保火災保險者,則應視投保範圍決定,保險公司是否應承擔給付保險金之責,建議得詢問保險公司本件投保範圍。


參考法條:
民法第184條第1項: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民法第191條:
土地上之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所致他人權利之損害,由工作物之所有人負賠償責任。但其對於設置或保管並無欠缺,或損害非因設置或保管有欠缺,或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前項損害之發生,如別有應負責任之人時,賠償損害之所有人,對於該應負責者,有求償權。
民法第217條:
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
民法第218條之1第1項:
關於物或權利之喪失或損害,負賠償責任之人,得向損害賠償請求權人,請求讓與基於其物之所有權或基於其權利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

以上提供參考,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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