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你好
我之前開了一間公司
但因經營不善因此欠了一些錢
昨天 96/2/2我收到法院來的民事起訴狀
債主到法院告我,要我還錢
我看內容,他應該是在 95/12月去告我的
但我那間公司已在
95/7/10 開始清算,並登報請在 95/10/10前來登記債權
95/10/20 宣告破產,台北地方法院駁回確定
95/12/18 清算完成
96/1/4 台北地方法院准予核備
這樣我還要依通知在95/3/14到庭嗎?
因為我人目前在大陸上班
過年會回去六天,之後會再到大陸上班
(回去的時間不一定,要看公司的規定)
我想跟法官請假,同時告知上述狀況希望就此結束
請問這樣可行嗎?
因為我不方便,也不想到庭
所以想請代理人去,不知你們的收費如何計算呢?
而且我也不想讓債主覺得我怎麼還有錢請律師
(事實上也是不好,才會跑到大陸來)
以上問題謝謝您的回覆
A:
您好,公司清算完結,經向法院聲報准予備查,在性質上屬非訟事件,該備查之處分,並無實質上之確定力,故清算中之公司,其人格之存續,仍須以合法清算為前提,倘該公司違章漏稅情事業經確定,即難謂該公司業經合法清算,其公司人格自未消滅,亦不因經法院依非訟程序准予清算完結備查而有影響(最高法院八十六年度臺抗字第三○五號裁定意旨參照)。又公司之清算人向法院聲報清算終結事件,其性質既屬非訟事件,法院固毋庸為「准駁聲報」之裁定,惟法院仍應依職權調查事實及必要之證據,作形式審查,倘有所處分,亦應以裁定為之,此觀非訟事件法第十六條 、第二十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明(最高法院八十四年度臺抗字 第四五七號裁定意旨參看)。
由於您主張公司已經清算完畢,法人格消滅,您可以寫陳報狀向法院提供台北地方法院准予核備清算完成之證據,供法院參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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