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依照所述,積欠銀行債務的是A公司及其負責人(債務的保證人),B公司並未積欠債務,B公司具有獨立的法人格, B公司在銀行帳戶內的金錢,是B公司的財產,並非A公司及其負責人的財產,故原則上銀行應不得對B公司的銀行帳戶強制執行。以上所述為原則,如果B公司擔心,銀行是否會基於其他權利或主張,對B公司的銀行帳戶強制執行,則需要在審閱相關文件(例如借款契約)後,才能進一步評估。建議將借款契約、保證契約等文件準備齊全,並向專業人士(例如律師)諮詢,以確保權益。
以上簡要答覆,如果仍有疑問,歡迎與本事務所聯絡。
林慈政律師
德霖謙煦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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