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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消費者糾紛.公平交易 退貨商品明顯使用拒補整新費用

退貨商品明顯使用拒補整新費用


林OO 發問於 2023-06-04 | 雲林 | 批發、零售及餐飲業

Q: 我們是有限公司,第一次遇到蝦X的退貨退款爭議機制問題,客人要退貨前還有聊聊訊息告知我們,我跟他說如果要退貨商品一定要保持乾淨且不得有毛髮髒污,若有毛髮髒污會收取整新費,客人也回我OK,因客人買了一個接觸型商品(沙發套),後來因為個人因素不喜歡/不需要了要退貨退款,結果我收到商品後,商品都是毛髮跟髒污碎屑,也有聊聊訊息買家,結果買家根本不想補整新費,還好我們有開箱錄影,提了爭議,結果蝦X回覆我們說因未確認商品是無法復原之情形,叫我提供整新費的收據給他看,我們收到退貨的商品都是毛髮髒污,這樣還無法收取整新費,難道商品有毛髮髒污叫做未確認商品無法恢復之情形嗎?蝦X這樣的回覆太誇張了,不是無法復原的問題好嗎,難道蝦X願意把這項商品收回去用或賣嗎?

消費糾紛 消費者保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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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依消費者保護法
第 19 條
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但通訊交易有合理例外情事者,不在此限。
前項但書合理例外情事,由行政院定之。
企業經營者於消費者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時,未依前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提供消費者解除契約相關資訊者,第一項七日期間自提供之次日起算。但自第一項七日期間起算,已逾四個月者,解除權消滅。
消費者於第一項及第三項所定期間內,已交運商品或發出書面者,契約視為解除。
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違反本條規定所為之約定,其約定無效。

復依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
第 17 條
消費者因檢查之必要或因不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其收受之商品有毀損、滅失或變更者,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之解除權不消滅。

故網購的消費者在7日內無須任何理由,便可單方面通知賣家解除契約(無條件退貨)。

然依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100年5月17日消保法字第1000004336號函文意旨∶
有關 貴委員關切郵購買賣之消費者於收受商品後7日內拆開包裝或使用商品,是否仍可行使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之解除權一節,經提請本會本(100)年5月6日召開之「消費者保護法專案研究小組第64次會議」討論,獲致結論如下:郵購買賣之消費者於收受商品後7日內,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規定得行使解除權,消費者於收受商品後,若因檢查之必要而拆開包裝或使用商品者,依同法施行細則第17條規定:「消費者因檢查之必要或因不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其所受領之商品有毀損、滅失或變更者,本法第19條第1項規定之解除權不消滅」。消費者拆開包裝或使用商品是否屬於檢查所必要,宜依個案加以判斷。消費者依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第17條規定,其解除權雖不消滅,然商品若有毀損或滅失之情形,消費者於行使解除權時,對於企業經營者仍應依民法第259條第6款規定,就商品之毀損或減損而減少之價值,按比例償還其價額。

故鑑賞期並非試用期,消費者雖可因檢查之必要而拆開包裝,但若因而使用商品導致商品有毀損、滅失或變更者,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規定之解除權雖不消滅,然仍應就商品毀損而減少之價值,按比例償還其價額。

故依所述,若商品污損,則可以相關證據請求消費者賠償清潔費即整新費。

以上答覆,若有進一步疑問,或有指正,歡迎來電討論,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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