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民法第 249 條
定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適用左列之規定:
一、契約履行時,定金應返還或作為給付之一部。
二、契約因可歸責於付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不得請求返還。
三、契約因可歸責於受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該當事人應加倍返還其所受之定金。
四、契約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應返還之。
您好,就上述有無取回定金理由,仍要視當初是否有特別約定,否則必須依照法律規定由受定金方沒收,惟有無訴訟或是協商空間可持資料與本所進一步討論。
鴻達法律事務所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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