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請問大律師
有關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條規定
騎樓屬道路的一部份,因此騎樓應是淨空供行人通行的
然而台北縣政府卻有條機器腳踏車停放規定
(第二條第一項歸定機車可以停放騎樓的規定)
請問大律師這樣是否相抵觸呢?
謝謝您的回覆
A:
您好,
依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90-3 條:在圓環、人行道、交岔路口十公尺內,公路主管機關、市區道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得在不妨害行人通行或行車安全無虞之原則,設置必要之標誌或標線另行規定機器腳踏車、慢車之停車處所。
而人行道,依同法第3條係指:「人行道:指為專供行人通行之騎樓、走廊,及劃設供行人行走之地面道路,與人行天橋及人行地下道。」
是就上開規定來看,應無抵觸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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