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你好
我跟友人A有投資一個商行(出資部分有公證,我跟友人A的股份有大於負責人但未超過50% 佔比)
負責人及友人A有在商行上班
現在想詢問
1.負責人部分薪資是否由他自己決定,我們股東有辦法改變他的薪資嗎?
2.如果想更換負責人的話需要怎麼做呢??
3.負責人是否可以請股東無償去商行幫忙呢?如何拒絕比較好呢
4.報表應該多久提供一次給股東呢??
5.如果他要依負責人身分請友人A離開,有辦法可以拒絕嗎?
A:
因法律上並無商行此一類別,故設若您所提之商行為民法上之合夥:
1. 按民法第670條第1項之規定,合夥之決議,應以合夥人全體之同意為之。故就負責人之薪資,應由合夥人全體同意方能決定之。
2. 如欲將其解任,依民法第674條之規定如有正當事由,經其他合夥人全體之同意,即得將其解任。
3. 依民法第671條第1項及第2項之規定,合夥之事務,除契約另有訂定或另有決議外,由合夥人全體共同執行之。若如約定或決議由合夥人中數人執行者,則由該數人共同執行之。次依民法第678條第2項,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不得請求報酬。故若契約無規定者,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不得請求報酬。
4. 依民法第675條之規定,無執行合夥事務權利之合夥人,縱契約有反對之訂定,仍得隨時檢查合夥之事務及其財產狀況,並得查閱賬簿。因此合夥人得隨時請求檢閱相關之財務資訊。
依民法第674條第1項之規定,合夥人中之一人或數人,依約定或決議執行合夥事務者,非有正當事由不得辭任。故若友人A為執行合夥事務之合夥人,負責人並無權限任意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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