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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消費者糾紛.公平交易 消耗品是否適用七天鑑賞期

消耗品是否適用七天鑑賞期


LOOOOOOO 發問於 2023-04-12 | 臺北 | 批發、零售及餐飲業

Q: 我司旗下販售麥克筆產品,主要在網路販售,近期回收後常發現有客人使用過或甚至用到沒水了,如果這樣的情況是否能拒絕客戶退貨

消費糾紛 電子商務 消費者保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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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依消費者保護法
第 19 條
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但通訊交易有合理例外情事者,不在此限。
前項但書合理例外情事,由行政院定之。
企業經營者於消費者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時,未依前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提供消費者解除契約相關資訊者,第一項七日期間自提供之次日起算。但自第一項七日期間起算,已逾四個月者,解除權消滅。
消費者於第一項及第三項所定期間內,已交運商品或發出書面者,契約視為解除。
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違反本條規定所為之約定,其約定無效。

及同法施行細則
第 17 條
消費者因檢查之必要或因不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其收受之商品有毀損、滅失或變更者,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之解除權不消滅。

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7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

另依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100年5月17日消保法字第1000004336號函文意旨

郵購買賣之消費者於收受商品後7日內,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規定得行使解除權,消費者於收受商品後,若因檢查之必要而拆開包裝或使用商品者,依同法施行細則第17條規定:「消費者因檢查之必要或因不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其所受領之商品有毀損、滅失或變更者,本法第19條第1項規定之解除權不消滅」。消費者拆開包裝或使用商品是否屬於檢查所必要,宜依個案加以判斷。消費者依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第17條規定,其解除權雖不消滅,然商品若有毀損或滅失之情形,消費者於行使解除權時,對於企業經營者仍應依民法第259條第6款規定,就商品之毀損或減損而減少之價值,按比例償還其價額。

故依上開法規,客戶契約解除權並不影響。但若貴公司之商品已有毀損、滅失,則得另請求賠償。

以上答覆,若有進一步疑問,或有指正,歡迎來電討論,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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