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請問律師,公司車發生車禍,公司司機與受損方已達成和解並簽完和解書,分別是司機賠5萬,公司賠10萬,公司這邊已由保險公司賠償受損方10萬元完成.現受損方說司機還未賠償5萬,要求公司應負連帶責任應替司機代賠5萬元。
一、公司已賠受損方10萬元完成,因司機尚未賠錢,現受損方要求公司應負連帶責任賠償,問題和解隔天司機就離職了,而且公司連帶責任也賠償10萬了,公司還有責任要替司機去付這5萬元嗎。
二、離職司機未付的這5萬,是否應由受損方自行去找離職司機賠償呢?謝謝解惑。
A:
有關詢問的問題,回覆說明如下:
一、依民法第188條規定,對於受僱人執行職務期間,不法侵害第三人權利,公司需要與受雇人負連帶賠償責任,換言之,第三人可以直接向公司請求一部或全部的損害賠償,當然公司賠償完後,可以再向受僱人請求返還。
二、倘若本件雙方和解書已經約定賠償方式,且雙方同意由公司及受僱人各自負賠償責任者,則公司應無須負連帶賠償責任,第三人應不得再向公司請求。
參考法條:
民法第188條:
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
如被害人依前項但書之規定,不能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其聲請,得斟酌僱用人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僱用人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
僱用人賠償損害時,對於為侵權行為之受僱人,有求償權。
以上提供參考,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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