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1.前幾日家裡裝冷氣(15F)因為怕大樓冷氣排水共管阻塞,故聽從安裝師傅建議先試水,後到樓下看發現確實塞住了,立即關水,惟造成3樓住戶家中滲水(因他們家冷氣排水管接至共管且封死)現今管委會將所有責任全推給住戶,稱已宣導冷氣排水管不要接共管(不知是何時會議紀紀錄宣導,且本人於裝冷氣時發現樓下多戶冷氣排水管均連接至共管),故所造成損失需由住戶支付(3樓住戶主張房間木質地板全數拆除重做及該戶冷氣排水管原接至共管,現需接明管之費用),這樣合理嗎?
2.另因共管阻塞致我們必須接明管,牆壁又需鑽孔,管委會也全推給住戶,由住戶自行承擔,這樣也合理嗎?
A:
您好∶
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 10 條
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各該區分所有權人或約定專用部分之使用人為之,並負擔其費用。
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其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負擔。其費用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前項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若涉及公共環境清潔衛生之維持、公共消防滅火器材之維護、公共通道溝渠及相關設施之修繕,其費用政府得視情況予以補助,補助辦法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
第 11 條
共用部分及其相關設施之拆除、重大修繕或改良,應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為之。
前項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
本案共管應該屬共用部分,而排水共管是一般大樓排水共用的管線,如果住戶排水不能經共管,應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而非僅由管委會決議即可限制。
另排水共管會堵塞的原因為何?是可歸責於某住戶?還是根本的設計不良?則涉及最終應負責之人。
以上答覆,若有進一步疑問,或有指正,歡迎來電討論,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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