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我想要法律諮詢
我在2月11日有簽合約盤讓蝦皮賣場,買家當下付了定金,並口頭承諾(有line對話紀錄)何時會給錢,賣場+貨品於2月中已交付出去,並於2/16起先給他運作,收益部分先掛我戶頭等後續他付完錢完成交易後才會給他,結果買家卻一直拖到現在死不給錢,中途我給他延期尾款多次,也依然沒有付錢意願,找了很多藉口在拖時間,最後一次承諾付款時間為3/6日,卻說到銀行超過15:30來不及轉帳要隔日才能處理,我忍無可忍並於3/6日該密碼收回賣場並給最後通牒轉款時間(3/7),並在昨日吵翻了,買家要求退定金
合約中雖無表明最後付款時間,但他有多次口頭或line承諾,卻無一履行,合約中也有提到甲方應於收到讓渡金後轉交受讓渡標的物,但是我沒收到讓渡金所以我講賣場改密碼收回
A:
您好∶
依據民法第 249 條規定
定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適用左列之規定:
一、契約履行時,定金應返還或作為給付之一部。
二、契約因可歸責於付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不得請求返還。
三、契約因可歸責於受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該當事人應加倍返還其所受之定金。
四、契約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應返還之。
本案涉及者,將是雙方契約的約定及履行情形。
簡單來說,
依您所述內容,您已經履行契約之給付義務,則買方應履行付款之義務。而您既然已經履行,就不是可歸責於您的事由而未履行契約,如此,則定金是不得請求返還。
但實務上,若將「定金」寫為「訂金」時,將不可直接適用民法定金之規定,請一併注意。
以上答覆,若有進一步疑問,或有指正,歡迎來電討論,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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