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我在按摩店工作,當初來這間店時有簽一份承攬契約,沒勞健保、口頭約訂工作報酬抽成約定為工作業績的7成(每次發放工作報酬前店家會傳line與我核對工資報酬,我都有截圖留存,例如二月下期業績28000應發19600),每半個月為ㄧ期(1~15)上半期、(16~31)下半期,每月5、20分別領取上、下期的工作報酬,但甲方有要求我們每天上班要上滿12小時,上班時有打卡但下班不打卡,每個月休8天還只能上半期4天下半期四天,不能把8天假集中在同ㄧ期;
後來因為工作排班問題與店家爭執,不歡而散,之後告知店家不做了,店家說我沒預先通知離職,要扣我工作報酬一成。
請問這樣合法嗎?
我們簽訂這種承攬契約算不算是假承攬真僱傭?
承攬契約離職要事先告知嗎?
p.s.當初承攬契約內容大綱
1.不能做違法之事(暴力、色情、醫療……等)
2.承攬約定時間2021/01/01~2022/12/31
3.與客人發生任何糾紛一律跟店家無關
4.在承攬期間內不能在店外私接客人。
5.若違反以上規定,賠償甲方30000元
A:
您好∶
承攬契約,承攬的是工作,雖定有期間,但是工作完成的最低期限。
您所簽雖名為承攬契約,也是採利潤分成方式,但您承攬的工作為何?何況還有「每天上班要上滿12小時,上班時有打卡但下班不打卡,每個月休8天還只能上半期4天下半期四天,不能把8天假集中在同ㄧ期」等情形,所以如果上法院訴訟,依您所述內容,您所簽契約是有很大可能被法官認定係僱傭而非承攬。
但如果是承攬契約,則您承攬的工作似乎每半月就算已經完全完成?如果是這樣,店家沒有任何理由要求扣1成報酬,更何況承攬契約沒有離職預告的問題。
如果是僱傭契約,則未為離職預告,店家如果因而遭受損失或虧損,店家當然可依民法第184條規定請求損害賠償;又或如果當初簽約時雙方有約定,勞工沒有遵守法律規定的離職預告天數就要給付賠償金,這樣店家就可以根據合約求償違約金。
至於該違約金性質為何?可否要求法院減免?則又會是另一個訴訟上的重大爭執。
以上答覆,若有進一步疑問,或有指正,歡迎來電討論,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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