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不好意思,上回有詢問職場霸凌的問題,先謝謝律師的回答。
今天也是接續職場霸凌的問題想詢問。
因為有錄到霸凌者的錄音(言語霸凌)可是這錄音檔是密錄的,但,地點是在公司的辦公室,辦公室算是公開場合吧。
請問這錄音檔可以在公司的職場霸凌會議中提出嗎?
就單單當成會議中的證據使用。
謝謝。
A:
您好,針對您詢問錄音得否於會議中作為證據使用等問題,回答如下:
(一)由於您不是無故錄音,加上您也是談話的一方,所以不構成妨害秘密罪,該錄音可以當作證據使用
1.若您所在的辦公室是多人共用同一空間,且霸凌者是在同事在場的時候對您為言語霸凌,基本上很難認為霸凌者有合理隱私期待,加上您是為了蒐集遭霸凌的證據才偷偷錄音,因此不會構成刑法上的妨害秘密罪(該罪要件詳如下述),不管是公司的職場霸凌會議,甚至將來進到法院,這些錄音都可以當作證據使用。
2.退步言之,就算今天是在私人辦公室,霸凌者對您言語霸凌時也沒有其他人在場,看起來霸凌者是有合理隱私期待的,但依照現在法院的多數見解,由於您是談話的一方,就不能認為他方的秘密受到侵害,因此您仍不會構成妨害秘密罪,該錄音依然可以當作證據使用。
(二)若是無故竊錄,會構成刑法上的妨害秘密罪
1.依刑法第315條之1規定,只要是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或是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都會構成本條之「妨害秘密罪」。
2.在公開場合錄音錄影是否構成妨害秘密罪,主要討論的地方在於「非公開活動」之意涵為何,多數認為應以他人是否有「合理隱私期待」為斷,亦即活動者主觀上有隱密性的期待,且客觀上已利用相當環境或採取適當設備,足資確保其活動之隱密性。是以,他人在公共場所的談話是否即不屬於非公開活動,不能一概而論,必須以他人有無合理的隱私期待為斷。
3.又若「自己是談話的一方」時,法院多認為他方沒有秘密受到侵害的問題,所以即便在未得他方同意而錄下自己與他方之談話,仍不構成妨害秘密罪。
(三)以上僅先就您所詢問的事項進行扼要說明,若之後有相關的職場糾紛,建議您可以洽詢律師或其他專業法律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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